二、支票(P142)(★★★)(2011年多选题、2012年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解释】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由于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因此,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
2.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解释】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2010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允许个人使用的有( )。(2010年)
A.支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银行汇票
【答案】ACD
【解析】(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4.支票的出票(2012年不定项选择题)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解释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006年单选题)
【解释4】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解释5】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解释6】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7】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根本就不符合规定(如只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该支票无效。
图3-4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支票仍然有效
①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②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5.支票的付款(2006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解释】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6.空头支票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则付款人应当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解释1】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1)出票人自己账户上的钱足够,银行帮你转账、付款;(2)出票人自己账户上的钱不足(空头支票),银行就不帮了。
【解释2】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
7.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2006年)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答案】C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 )。(2007年)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C.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D.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答案】A
【解析】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例题3·判断题】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2009年)
【答案】×
【解析】(1)“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2)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例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例题5·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200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仅为100000元。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 )。(2013年机考)
A.100000×5%=5000(元)
B.200000×5%=10000(元)
C.200000×2%=4000(元)
D.100000×2%=2000(元)
【答案】C
【解析】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银行本票(P141)(★★★)(2007年单选题)
1.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图3-5
2.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解释】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6条):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
【解释5】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相关链接】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7年)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答案】C
【解析】(1)选项A: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选项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选项C: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4)选项D: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四、银行汇票(P13)(★★★)
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图3-6
2.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3.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解释】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图3-7
五、商业汇票(★★★)(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P138)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解释1】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2】(1)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解释3】(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4】(1)出票人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例题·判断题】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010年)
【答案】√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解释】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商业汇票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承诺兑现)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表3-3 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内容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的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二)商业汇票的背书(P131)
1.背书的种类(2010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质押背书,是指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解释】(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2)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相关链接】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BD
【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无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均应记载“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图3-8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签章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B.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C.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D.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2012年)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2009年判断题、2010年单选题)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例题1·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2009年)
图3-9
【答案】√
【解析】A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连续。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票据背书的示意图中,背书不正确的是( )。(2010年)
A.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丁公司 |
被背书人: 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
B.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戊公司 |
被背书人: 戊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 |
戊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
C.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丁公司 |
被背书人: P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 (贴现) |
D.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P银行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质押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丁之间没有转让背书,转让背书的签章无法依次前后衔接。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7.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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